1971年,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(NHTSA)发布了该国首个适用于乘用车保险杠的法规。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215号(FMVSS 215)《外部保护》于1972年9月1日生效——此时大多数汽车制造商将开始生产其1973年款车型。该标准规定,当车辆在5英里/小时(8公里/小时)的前部和2.5英里/小时(4公里/小时)的后部保险杠系统进行屏障碰撞测试时,禁止对指定的安全相关部件(如前照灯和燃油系统部件)造成功能性损坏。该要求实际上淘汰了那些集成了汽车照明部件(如尾灯)的汽车保险杠设计。
1972年10月,美国国会颁布了《机动车信息与成本节约法案》(MVICS),要求NHTSA发布一项能实现"最大程度降低公众和消费者成本"的保险杠标准。考虑的因素包括实施的成本和效益、该标准对保险成本和法律费用的影响、节省消费者时间和减少不便,以及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考量。
在美国销售的1973年款乘用车采用了多种设计。它们从带有实心橡胶护板的非动态版本,到配备充油和充氮伸缩式减震器的"可恢复"设计,种类繁多。
针对1974年款乘用车,标准进一步收紧,要求前后保险杠高度标准化,并能在5英里/小时(8公里/小时)的角度冲击下,不对汽车的灯光、安全设备和发动机造成损坏。法律中没有规定消费者可以"选择退出"这种保护。




